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1021号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资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丰北里7号楼15层1501内1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资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938842.6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及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中资金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938842.62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