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65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5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671。 法定代表人:武民生。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