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465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58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671。
法定代表人:武民生。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焱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焱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