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4009号
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震独任审理。2023年5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