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16893号 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5号1栋9楼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13栋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四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史震独任审理。2023年5月19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 震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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