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1002执112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北京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10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47585.35元,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河北光远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3016615.35元,扣除执行费3097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02执112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6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