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5308号
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406Q。
法定代表人:牟燕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洪,四川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262号万宝小区北楼栋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31YFH38。
法定代表人:郭大富。
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依法向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江油市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没有在通知书指定的缴费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 静
审判员 王 芝
审判员 邱明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