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民初887号
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9973406Q。
法定代表人:牟燕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锐,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洋,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建设南路262号万宝小区北楼栋1层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MA631YFH38。
法定代表人:郭大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缑兴凉,公司员工。
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诉江油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1.撤回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2.将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60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并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定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翠翠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风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