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民初2034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牟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洋,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迈能,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录,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燕,该单位职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住房综合事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清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人民陪审员  彭芳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阳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