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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6民初175号之三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市人,住重庆市合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嘉(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状元街五巷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4幢5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应来,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芦山县教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雅安市芦山县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远发工程有限公司、芦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马 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