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思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正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民申1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思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映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杰,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正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用名***,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再审申请人广东思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正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9民终4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思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错误。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是在诉讼阶段主张“返还”而非在支付利息当期未经合意就直接进行本金的冲抵。正士公司、***、***向思域公司出具的《借款确认书》均对尚欠借款本金为200万元进行了确认,直至诉讼之前从未提出折抵本金的意思表示,二审判决从正士公司、***、***初次支付利息的时候就冲抵本金,该认定与正士公司、***、***的意思表示相悖。综上,思域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思域公司的申请再审所述理由,主要是正士公司向思域公司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能否冲抵当期本金的问题。正士公司向思域公司借款200万元,双方确认正士公司在2015年5月31日前每月按4%的利率标准向思域公司支付利息。鉴于正士公司、***、***在一审时明确主张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作为本金予以扣除,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将正士公司向思域公司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逐笔冲抵当期本金后,判决正士公司向思域公司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96104.64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思域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思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思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