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09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1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华腾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14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软华腾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人民币21,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21,459.40元、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春节假期之后,中软华腾公司以疫情原因要求***在家待业,***多次要求复工无果。中软华腾公司未发放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被迫离职,故其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未发工资以及年终奖。“辞职交接确认单”系***无奈签署,并非其真实意思,且根据***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上记载的离职原因为“报到未上岗”。故请求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中软华腾公司辩称,***系因个人原因离职,***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系其在OA系统中自行提交,中软华腾公司未对此予以认可,且“辞职交接确认单”签署在后,离职原因因以“辞职交接确认单”上记载为准。中软华腾公司已经全额发放***在职期间的工资,且根据“辞职交接确认单”双方已经就劳动报酬不存在任何争议。中软华腾公司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章制度,且***从未在中软华腾公司享有过年终奖,故不同意发放。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软华腾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303.75元、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21,459.40元、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在卷证据,“辞职交接确认单”载明***系因个人原因离职,亦载明中软华腾公司不欠***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另***在“辞职交接确认单”落款处手抄“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本人确认无误的内容”。现***以“辞职交接确认单”并非其真实意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未发工资以及2019年度年终奖,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亦不予采信。***二审要求的经济补偿金额为21,000元,其一审时该项诉请金额为20,303.75元,超过部分本院不予处理。据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可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顾慧萍
审判员  杨 力
审判员  谷玉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