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与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14596号
原告:***,女,1991年11月1日生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梅,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思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中软华腾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曙东、周雪梅,被告中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嘉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软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303.75元;2.支付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21,459.4元;3.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7日,***进入中软公司处从事技术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至2021年11月29日止。2020年2月4日,***即到上海,隔离14天后2020年2月18日要求上班,中软公司一直不安排工作,亦不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20年2月、3月工资,并要求用年假抵扣等,该方案并非协商结果而系单方行为,故***要求中软公司支付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21,459.4元。2020年3月,中软公司要求***把简历发给中软公司,帮助***重新推荐工作。2020年3月24日,***被迫提出辞职,OA系统上写明理由“报到未上岗”。因***涉世未深,且为拿到离职单,即按中软公司要求在确认单划掉“报到未上岗”,并写上离职原因“个人原因”,另***在确认单上抄写不完整,系胡写。现***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303.75元。关于年终奖,双方没有书面的约定,但入职时中软公司称***做得好会有年终奖,故***要求中软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
中软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截止至2020年3月24日,因公司项目问题***并未复工,双方协商一致后,2020年2月10日起安排***年休假7天,其他按事假处理。2020年3月均按事假处理,故中软公司已足额发放2020年2月、3月工资,不应支付工资差额。2020年3月24日,***系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故中软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没有约定过年终奖,中软公司亦无相关制度,故不同意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7日,***入职中软公司从事测试工程师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工资14,000元。
2019年7月1日,双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劳动合同截止至2021年11月29日。
2020年2月、3月,***与中软公司直属领导把某某沟通复工事宜,把某某称“等集团通知、VPN紧张”等。
2020年3月24日,***微信询问把某某:“把总,我申请离职,离职手续该怎么办啊?”把某某:“OA上面提离职流程……”***后签署辞职交接确认单,其手写辞职原因为“报到未上岗”(后被划去)及“个人原因”,并勾选具体原因“谋求更好的发展”。辞职交接确认单中载明:“本人声明:除本人与公司另有约定,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索赔或权利要求。本人就劳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未解决事项、争议或纠纷……”下方***手抄“除本人与公司另有约定,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另***在落款处签名并手抄“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本人确认无误的内容”。同日,中软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2020年3月26日,***微信询问把某某:“把总,我三月份没有安排岗位办公,都是按照事假处理吗?”把某某:“统一按照事假处理。”***:“那我按时来上海,两个月公司没有安排工作,就没有任何补偿,都按照事假处理,这个意思吗?”把某某:“怎么没有安排呢去浦卡你没面试过。”***:“嗯,好的,清楚了。”
另查明,中软公司发放***2020年2月工资6,845.42元。
2020年4月2日,***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软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000元;2.支付2020年2月1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差额及工资合计21,459.4元;3.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14,000元;4.返还门禁卡押金300元。2020年5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的全部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聘用意向函、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单、辞职交接确认单、银行明细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辞职交接确认单载明,***2020年3月24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亦载明:“本人声明:除本人与公司另有约定,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未履行的义务。本人对公司不存在任何索赔或权利要求。本人就劳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未解决事项、争议或纠纷……”下方有***签字并手抄“除本人与公司另有约定,公司不欠本人任何工资、奖金、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及任何性质的补偿或赔偿费用、任何钱财或任何形式的报酬,公司对本人也不负有任何”。另***在落款处手抄“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本人确认无误的内容”。故***已确认双方就工资、经济补偿金、奖金等无争议,现其称涉世未深,且公司要求这样写否则***拿不到离职证明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20年2月8日至同年3月24日的工资、2019年度年终奖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未对其余仲裁裁决未支持部分提起诉讼,视为服从。因仲裁裁决未支持部分无执行内容,故不在主文中表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晓晨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