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4民初479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民委员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611G4P。
法定代表人:孙承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孙承军,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孙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8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孙承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沙、石款和运费计64,850元及利息(按照LPR计息,自起诉之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常年从事运输行业,被告在2018年承包了金寨县燕子河镇政府南街棚户区工程、张畈水泥路等工程,被告孙承军的姐姐孙芝联系原告为该工程提供沙和石子,约定沙、石价格为150元/方(含运费),由原告负责将沙和石子运至指定地点,承诺当天运送当天付款。但从原告开始为被告供应沙和石子时,被告一直未付款,仅对原告供应的沙和石子进行了结算。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拖欠了原告沙和石子款及运费64,850元。结算后,两被告以公司会计安排打款为由让原告在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领款单上签字,后将原告的结算单和领款单一并收回,但被告始终未付货款,原告多次联系两被告催要该款,但被告声称货款已付,原告已签领款单,拒不承认其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原告迫于无奈,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向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被告才承认了其拖欠原告款项64,850元。
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孙承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常年从事运输行业,2018年,***为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孙承军承包的工程提供黄沙和石子,2020年9月20日,经双方结算,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共欠了***黄沙和石子款及运费64,850元。结算后,孙承军以公司会计安排打款为由让***在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领款单上签字,后将结算单和领款单一并收回,但始终未付货款,***多次催要该款,但孙承军声称货款已付,***已签领款单,拒不承认其拖欠***货款的事实。***等人以孙承军涉嫌诈骗为由向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报案,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孙承军承认了其拖欠***货款64,85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孙承军身份信息查询单、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寨县公安局燕子河派出所询问笔录、领款单照片、2018年度未付款照片、2020年5月份收沙明细表照片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与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就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向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出具了领条,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未按其承诺时间支付货款,***要求支付货款64,85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2021年9月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孙承军是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4,850元,并自2021年9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孙承军对上述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0元,由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孙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伦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翁 仕 娟
书 记 员 翁仕娟(代)
附一、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二、本院案款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账号: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