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787号

原告:**,男,1989年0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金寨县青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0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委会办公楼旁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611G4P。

法定代表人:熊长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佳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金乃如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梁晓晓

书 记 员 屠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