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4民初205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钱,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茹,安徽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513-1号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07KG9T。
法定代表人:赵朝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旺路7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244214。
法定代表人:关长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常启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彦钱
书 记 员 蔡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