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5305号 原告: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太平街513-1号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07KG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进,***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蚌埠市九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2021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厂房扩建项目《瓦工班组承包合同》,其中第七条工程进程及其他第五项约定“若发生班组个人的安全事故,医药费20000元以下,项目部不予处理,由乙方自理;10000元以上部分双方协商解决。2021年10月26日,被告班组员工何**在工地摔伤,被告以此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催要该笔借款,被告置之不理。2、原告为被告的雇员何**支付医疗费32246.75元,之后何**提出仲裁,后经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原告再次向被告的雇员支付工伤赔偿金96000元共计支付128246.75元。根据原、被告《瓦工班组承包合同》约定,该笔费用被告应承担20000元外,原告认为,何**是被告的雇员,被告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5772.73元(108246.75元*70%)。3、2022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高华电子一号厂房粉班组结算清单”时,应当扣除的罚款、外墙不平油漆工维修、材料费等19700元,因工作人员在计算是没有扣除,造成向被告多支付施工费19700元,被告应当退还给原告。以上合计135472.73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135472.73元及利息(自2022年1月21日起以本金135472.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实为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涉《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厂房扩建项目瓦工班组承包合同》性质上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工程蚌埠高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号厂房扩建工程位于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属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依职权移送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萧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