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民初42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原告:**,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县。
被告:安徽胜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城关镇梅河东路七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T6QBO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胜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光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