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1201财保30号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5802344862,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伊吾县淖毛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于国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MA77E8EQ6K,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现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1年3月24日出生,现住甘肃省临泽县。
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6785元进行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76785元。
案件申请费2404元,由申请人伊吾县海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汤 建 华
二〇二〇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官助理 毕萨热阿 · 阿肯霍加
书 记 员 古丽巴尔芹·阿得力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