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201执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密市贡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贡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新2201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疆贺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向被执行人哈密市贡瓜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150000元,剩余案款350000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2201执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小 龙
审判员 陈 薇 薇
审判员 ***依·阿不来孜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努尔比亚 ·买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