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4992号
原告(反诉被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东海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安,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开发区纬二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新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苏科唯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李秀芬
人民陪审员  韦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月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窦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