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2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王兴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高中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益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东海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本案期间,上诉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移送二审法院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双艳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