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宗山,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苏072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存款161793.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