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宗山,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2022)苏0722民初381号民事裁定书,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的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存款161793.1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等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