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81号之一
原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负责人。
被告:徐宗山,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与被告***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