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22民初381号
申请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东海县青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经济开发区黄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冬兰,负责人。
被申请人:徐宗山,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的银行账号、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限额161793.1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迈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宗山的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存款161793.1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书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海珊
书 记 员 陈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