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贺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安徽贺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477号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680907XT。

法定代表人:张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T3G8J。

法定代表人:商翠,系该公司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杨

书记员曹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