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民初7477号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680907XT。
法定代表人:张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曼,安徽徽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T3G8J。
法定代表人:商翠,系该公司执行监事兼总经理。
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杨
书记员曹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