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321执保322号
申请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5680907XT。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乳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T3G8J。
法定代表人:商翠,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蚌埠市光彩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343006021018880029845),并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50万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蚌埠市光彩支行的存款50万元(帐号:343006021018880029845),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蚌埠市正大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建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