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楚正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532号
原告段同修。
原告***。
委托代理人***,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襄阳楚正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正久公司)。
委托代理人肖佳,系楚正久公司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同修、***与被告***、楚正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同修、**凤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楚正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同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同修、***撤回对被告***、楚正久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段同修、***负担。
审判员张家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