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1民初2368号
原告:*前程,男,汉族,1990年3月16日出生,湖北省钟祥市人,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伟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和谐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9C2地块武汉经开未来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RQCE1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和谐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米芾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MA497RYR1T。
法定代表人:***。
被告: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00519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前程诉被告武汉和谐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和谐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与原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前程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前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前程撤诉。
案件受理费8178元,减半收取4089元,由原告*前程负担。
审判员*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