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鸿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2651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廖公铺花石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8MJ4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鸿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青龙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9533589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鸿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登记立案,并依法通知原告**于2020年7月8日上午9时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