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周辉建筑材料租赁站、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3449号
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市场。
经营者:**,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迪,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儒,湖北卓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廖公铺花石小学。
法定代表人:吴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33104.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同时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提交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33104.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袁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鲍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