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民初9667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玉琴,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廖公铺花石小学。
法定代表人:吴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娟,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心云,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事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国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璧瑗
书 记 员 杜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