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62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廖公铺花石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8MJ4P。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95335893T。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娟、刘莹,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10月20日承担二被告罗横线、水稳站、还建楼以及巨龙大道项目工程建设施工,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并验收。被告承诺完成施工后,立即给付工程款38325元。目前被告己支付工程款19000元,还剩余19325元未偿清,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是此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清拖欠原告的工程欠款本金193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虽在武汉市黄陂区,但实际经营地在武汉市江岸区,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申请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因工程建设施工费用问题产生纠纷导致诉讼,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二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向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江山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