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2625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花石村廖公铺花石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W8MJ4P。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青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95335893T。
法定代表人:张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慧娟、刘莹,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武汉市世纪新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锦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被告所欠货款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元,由***负担。
审判员 彭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江山
书记员张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