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蓬江区兴明玻璃镜画店、安徽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2403号
原告:蓬江区兴明玻璃镜画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L54908287U。
经营者:梁锦明。
被告:安徽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陶辛镇集镇区荆十路2号原镇计生大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585548250。
法定代表人:张有权。
被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原告蓬江区兴明玻璃镜画店与被告安徽联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蓬江区兴明玻璃镜画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蓬江区兴明玻璃镜画店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文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 媛
书 记 员 胡 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