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阳光都市花园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N96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3元,减半收取9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许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阳光都市花园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N96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3元,减半收取9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许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