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阳光都市花园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N96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3元,减半收取9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许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1551号
原告:***,男,199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阳光都市花园2号楼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MA2NNN96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广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33元,减半收取98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 许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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