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7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研口区。
被执行人: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三角路村福星**水岸国际4号地块2栋27层15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354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210元,共计35921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绿映通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35921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祝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