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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北京易好智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初字第05391号
原告**,男性,年龄57。
原告***,女性,年龄54。
原告***,女性,年龄22。
被告北京易好智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性,年龄31。
被告曾行,男性,年龄21。
被告***,男性,年龄23。
被告于**,男性,年龄23。
被告***,男性,年龄19。
被告***,男性,年龄23。
被告***,男性,年龄2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易好智通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曾行、***、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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