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2民初4366号
原告:***,男,198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滁州市。
被告: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鸣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3902G。
法定代表人:樊金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娟,江苏鼎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恽丽,女,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工资12000元(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诉讼请求);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69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未违反公司相关纪律规范,并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处分。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在常武劳人仲案字[2020]第1843号案件中提起的仲裁请求是要求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请求是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原告应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