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德召尼克(常州)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139号 申请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25083390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召尼克(常州)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8号智思工业园17A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1MNF3K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召尼克(常州)焊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德召尼克(常州)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2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18200元。2022年7月18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召尼克(常州)焊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111元,由申请人常州市钱璟康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