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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702民初1321号 原告:***,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甘州,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州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武都路1号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99549373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2029430X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自然公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苗木款及人工费4637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大自然公司与原告***联系,称其承包了“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其愿意将该工程的部分绿化工程承包给原告具体施工。双方就此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提供适合的苗木,并派员具体施工。所用材料均由被告大自然公司及其现场负责人出具材料单和人工费清单。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即组织绿化苗木及人工在项目所在地(甘州区黑河段)施工。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在该绿化项目中共投入绿化苗木及人工费用649209元,上述事实有被告大自然公司签章的收货单及被告大自然公司现场负责人***签字的人工费清单为凭。施工过程中,被告大自然公司陆续给付原告工程费用185430元。 2021年8月,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业主单位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才对此项目进行招标,由被告**公司中标。 2021年12月29日,被告**公司给案外人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在该份说明中明确载明“由于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所以经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协商一致,由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的一切事宜,均移交给我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事项。综上,原告认为,由于二被告与案外人先施工,后招标的不正规行为,导致原告在施工后无法正常取得该工程的工程款,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提起诉讼,请予公正裁决。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2920元。 被告大自然公司、**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被告大自然公司出具的苗木收据三张(附复印件),金额分别为28600元、39000元、52800元,合计120400元,拟证明被告大自然公司收取原告价值120400***的事实;2.销货清单2份,金额分别为157582元、277980元,合计435562元,拟证明大自然园林收取原告价值435562元的苗木的事实;3.收货单4份,金额分别为1600元、5292元、20150元、21840元,合计48882元,拟证明大自然园林收取原告价值48882元的支架及苗木的事实;4.人工工资费用清单一张,金额28355元,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人工工资的事实;5.被告大自然公司给原告出具的资料单一份,拟证明被告大自然公司共计应付原告苗木款及人工费649209元,实支付185430元,现拖欠原告苗木款及人工费共计463779元的事实;6.照片打印件一份,拟证明***是被告大自然公司在本案所涉项目工程中项目总经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由其作为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的事实;7.张掖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公司是本案涉绿化工程中标单位的事实;8.。被告**公司给案外人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本案所涉的苗木款及人工费二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9.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当庭所作的证人证言,拟证明原告和二位证人都曾给被告大自然公司供应苗木,被告大自然公司在上述工程项目中的现场负责人为***和***的事实;10.甘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及保全费票据一份,拟证明原告将被告**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公司处的债权480000元予以保全,原告为此支付保全费2920元的事实。 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印证证实被告大自然公司拖欠原告***苗木款及人工费未付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被告大自然公司、**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并举证、质证,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应享有的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由二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所作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被告大自然公司以其承包了“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为由,与原告***取得联系,告知***,其愿意将该工程的部分绿化工程承揽给***具体施工。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承揽上述绿化工程的协议,约定由***以提供适合的苗木,并派员具体施工,由大自然公司向***支付相应的苗木款及人工费用。达成上述协议后,原告***即组织人工并提供绿化苗木在上述项目所在地(甘州区黑河段)进行施工。上述绿化工程中所用材料原告***运至施工现场后,均由被告大自然公司的上述项目工程现场负责人***和***出具了收货单等收到相关绿化材料的证明材料。2020年5月19日,就***分包的上述绿化工程中所产生的人工费28355元,由被告大自然公司的现场负责人***进行确认并给原告***出具人工工资费用清单一份。自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原告在该绿化项目中共投入绿化苗木及人工费用649209元。就上述材料费及人工费,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大自然公司陆续给付原告185430元。 另查明,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经招投标,被告**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递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被项目业主单位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接受,中标公示期满后,被告**公司中标。 再查明,2021年12月29日,被告**公司给本案所涉绿化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在该份说明载明“由于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所以经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协商一致,由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的一切事宜,均移交给我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还查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480000元予以冻结,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了(2022)甘070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告**公司在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480000元予以扣留。期限至2023年1月11日。为行此保全,***支付保全费292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大自然公司将其承建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的部分工程承揽给原告***,由***提供绿化材料组织人力施工完成,由大自然公司支付其相应的苗木款及人工费,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依大自然公司的要求,完成其承揽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的部分工程后,被告大自然公司理应依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及人工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大自然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及人工费649209元,但被告大自然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及人工费185430元,余款463779元未能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大自然公司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苗木款及人工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大自然公司支付苗木款及人工费46377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公司在本案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是本案所涉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的中标单位,被告大自然公司作为上述工程的承建单位,被告**公司是被告大自然公司承建工程的发包单位。根据被告**公司给本案所涉绿化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张掖市甘州区青绿林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的“由于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于暂停营业状态,所以经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协商一致,由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河流域(甘州段)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沙石料坑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示范(第二项目区)绿化工程第一标段项目的一切事宜,均移交给我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容,被告**公司应当对被告大自然公司欠付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苗木款及人工费4637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7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737元,由被告甘肃大自然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保全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