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701号
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3号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1JJ1XW。
法定代表人:于扬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60751505。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E1W2X。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EU1L。
法定代表人:徐美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民初4701号
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恒大翡翠华庭3号楼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1JJ1XW。
法定代表人:于扬扬,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60751505。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官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E1W2X。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8栋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W50EU1L。
法定代表人:徐美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菏泽路235号鑫润大厦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QH9T673。
法定代表人:刘艳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远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鑫之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德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甜甜
书 记 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