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二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贵文,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飞,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丽萍,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52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