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二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贵文,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飞,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丽萍,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52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