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贵文,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飞,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丽萍,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610,11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0095及被申请人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韵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8018。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龙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0095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韵路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8018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