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一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西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华,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3号502-519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贺华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贵文,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飞,广东颖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富道村银沙工业区站前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杰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丽萍,广东华商(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海徐路1529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上海精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