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四
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臻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欣连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1241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中“广州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补正为“广东铭鑫机电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黄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