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324民初154号之一
原告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金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64元,减半收取计5432元,保全费4052元,由原告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善南
人民陪审员 唐晓丹
人民陪审员 余伟雄
法官 助理 刘靖泓
书 记 员 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