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粤1324执保22号
申请人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324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的510000123000323的银行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金华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龙门支行账号44×××62的账户,以上冻结限额为706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申请人广东恒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龙门县龙城街道青溪星晖南湾花园第23幢1号商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龙门县不动产权第0011791号】,查封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民初15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