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406执3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30号4单元1905、19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08778467D。
法定代表人:姚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双桂路10号5、6、7、8、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KG4JB3E。
法定代表人:王劲君。
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406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的义务,权利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康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将执行款55725元存入本院账户。本院扣除执行费725元后,退给申请执行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55000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19)桂0406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桂0406民初16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高志云
人民陪审员 钟勇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易楚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