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04民终1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万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文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竣庭,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萍,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蒙超坤(曾用名蒙金坤),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镜林,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梧州市南翔国际快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园区五路6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苏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超坤、梧州市南翔国际快件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6)桂040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以双方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4元(***预交1388元,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预交466元),减半收取927元,由***负担694元,广西梧州长城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3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 祥
代理审判员 娄明胜
代理审判员 唐萍萍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晓瑜
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