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民初8629号
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杨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城,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7栋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蓝波。
被告: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99号金马**18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方青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以双方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科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百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6元,减半收取1853元,由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仁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见习书记员  张议文